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发布人: 刘洋   发布时间: 2015-06-10    浏览次数: 513
 
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条:协会性质
周口师范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由我校自愿参与社会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的青年教职工和广大学生组成的群众性组织,是校团委的重要组成机构,主要负责全校青年志愿者的组织管理与培训,带领广大青年志愿者开展服务活动,指导各单位分会开展工作。
第二条:协会宗旨
在青年中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社会公德意识,倡导团结友爱、乐于助人、见义勇为、无私奉献的风尚,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三条:协会任务
1. 定期召开理事会成员及分会长会议,学习相关文件精神,交流经验,研究部署工作;
2. 积极宣传青年志愿者活动的意义,倡导志愿者奉献精神,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动员和组织广大青年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行动;
3. 负责校内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培训及组织管理工作;
4. 组织我校青年志愿者为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支教扫盲等公益事业,运动会等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5. 组织我校青年志愿者为抢险救灾等突发事故提供服务;
6. 组织我校青年志愿者为社会上需要帮助的各界人士提供义务服务;
7. 组织我校青年志愿者承担校风建设和校园美化等方面的部分任务,为图书馆、校医院、保安处等公共部门提供定期义务服务;
8. 组织我校青年志愿者为校内离退休和具有特殊贡献的教师、干部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教职工提供无偿服务
9. 组织开展全校优秀分会、优秀青年志愿者等先进评比与表彰工作;
10. 完成上级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组织机构
1. 协会在校团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 为了便于活动的组织开展,在全校范围内通过“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组成理事会,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3. 自愿参加志愿者活动较多的单位,经所在单位团组织申请,报校团委和协会理事会批准,可设立分会。各分会接受本单位团组织和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的领导;
4. 根据各分会实际情况,可另设青年志愿者服务分队(小队、小组),直接接受分会的管理。
第五条:入会条件
1. 年龄在1835周岁之间的我校本专科生、青年教职工;
2. 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无私奉献的精神,在社会专项服务中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
3. 本人书面申请,经分会考核并通过所在单位团组织批准。
第六条:会员权利
1. 有参加协会各种会议、活动的权利;
2. 有对协会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 对协会的重大决议拥有表决权、否决权;
4. 在各种先进评优活动中,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的权利;
5. 对在青年志愿者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会员,及时给予表扬和  奖励,表现特别突出的予以院系或校级表彰;
第七条:会员义务
1. 加强理论知识学习和科学文化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专业技能;
2.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
3. 积极主动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及义务服务活动;
4. 志愿服务态度友好,热情大方,认真负责,不取报酬;
5. 有宣传青年志愿者协会性质、宗旨、活动和介绍优秀青年加入青年志愿者组织的义务。
第八条:会旗会标
1. 协会组织会员开展服务活动时,使用周口师范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会旗;
2. 协会组织会员开展服务活动时,佩带全国统一的中国青年志愿者标志。
第九条:经费来源
1. 协会活动所必需的经费主要来自学校拨款、企业赞助、社会募捐、会员会费;
2.部分经费可通过组织会员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等渠道解决。
第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修订权归校团委、校社团联合会和青年志愿者协会理事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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